2019.1.2   星期三

机构概况

Institutional profile

机构章程

左权爱国公益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株洲市左权爱国公益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  制订本基金会章程依据是:为了规范基金会的组织和活动,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各国国务院令第400号《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目的是:本基金会是利用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左权爱国公益事业、传承红色文化基因为主要目的。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把红色资源利用好,把红色传统发扬好,把红色基因传承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沟通联系,争取党政部门对本基金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加强与八路军研究会等国家级研究团体及海内外华人中的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和合作,受理各种形式的捐赠,为更好地研究和传承左权将军的革命先烈事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建设和管理相关的纪念设施,打造红色革命教育基地、红色旅游基地等公益项目,筹集、运用、管理公益基金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愿景:通过基金会的发展,使左权爱国公益事业,根植故居、夯实基础;大众参与;社会共建;实体为载、文化为媒;全面发展、深入人心。实现革命先烈永垂不朽,红色基因代代相传。

第八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万元,来源于发起人出资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株洲市民政,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株洲市民政局

第十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湖南省株洲市泰山路658号传媒大厦1212室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与海内外华人的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友好联系、资助和协作
  (二)组织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捐赠为更好地研究和传承左权将军的革命先烈事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建设和管理相关的纪念设施,打造红色革命教育基地、红色旅游基地等公益项目筹集基金
  (三)开展红色文化学术研究、文学创作、影像传播、出版发行等宣教活动;
  (四)开展其他有关公益慈善事业;
  (五)对左权爱国公益基金实行统一管理;

(六)管理由本基金会基金开支的相关项目的建设、保护、开发、宣传工作;
  ()表彰奖励相关项目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三)在海内外华人中有一定社会声望和影响;
  (四)热心红色文化建设事业,愿意为红色文化传承作出奉献。

第十四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下届理事会常务理事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召集和组织过半数理事成员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本基金会主要发起人、左权将军族裔后人左文勇在自愿和无国家法规限制的情况下为本基金会终身理事。
  ()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下列情形之一终止理事资格。

1、因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声誉或给本会事业造成损失等,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终止;  2、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即时终止。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本基金会终身理事对本基金会重要管理人员和重大公益项目有特别动议权;
  ()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基金会平台资源配置的优先权服务便利权

(五)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联系和组织海内外华人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资助工作。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四)基金会开展的重大活动。
二十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二十一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二十二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二十三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和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二十四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全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囚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囚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5年的。
三十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三十一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三十二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代表基金会出席有关重大社会活动


三十三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汁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三十四  本基金会聘请国内外著名人士担任名誉理事长、副理事长、顾问和名誉理事。
第三十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综合管理部、基金发展部、公益事业部、资产管理部等机构具体处理基金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  本基金会的主要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各级政府部门的无偿资助和公共产品服务收入
  (三)组织社会各界为红色文化传承举行义演、义画、义卖、义诊等活动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基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基全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四十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四十一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主要用于左权将军家乡醴陵的故居恢复重建、并筹备设管理相关的纪念设施,同时为将军家乡打造与该纪念设施相配套的红色革命教育基地、红色旅游基地、康养休闲基地等公益项目
  (二)适当用于有关红色文化宣传教育、学术研究及其资料、影视、书刊的编辑和出版发行;
  (三)表彰奖励为红色文化研究和传承中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单位、专业工作者和各界人士;
  (四)为募集基金组织有关活动发生的配套资金支出
  (五)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四十二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向企事业单位、机构、其他社团组织和个人募集资金;
  (二)组织义演、义画、义卖、义诊等活动募集资金;
  (三)建设管理、旅游、康养休闲等及其相关的建设项目。
四十三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十四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十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五十一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五十二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五十三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同意下以适当方式,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五十四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基金会自行解散。
第五十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附则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18723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六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常务理事会。
六十一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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