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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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权爱国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公益活动)管理办法

左权爱国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公益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社会文化公益事业的健康发展,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地开展基金会的工作,规范专项基金的设立、募集、管理和使用等项具体事宜,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左权爱国公益基金会章程》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左权爱国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专项基金是指借助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以从事红色文化公益事业的基金。专项基金的名称可以根据捐赠方和发起方的意愿命名,但是“基金名称”中不得使用中华、中国、全国等字样,要求符合规范并得到基金会的认可。专项基金的管理应该符合基金会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基金会所设立的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机构,无权单独对外开展工作或对外签署法律文件。专项基金在基金会财务部设立单独核算的财务科目进行相应管理,必须服从基金会的政策指导和财务监督。执行组织运作专项基金开展活动的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与专项公益活动合作单位共同组成并受共同签署《公益合作协议书》约束的工作机构,为基金会非常设机构,不得刻制印章。管委会是基金会的所属部门,而不是基金会的分支机构。

第四条 基金会的专项基金设立及其各公益项目与活动的开展,应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主管部门报备。专项基金根据自身宗旨与特点,可以向社会开展公开募集捐赠工作,所募集的捐赠款项(以及实物等)一律进入基金会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的唯一帐户。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  基金会接纳并欢迎与社会上一切有志于从事红色文化公益慈善工作的组织及个人进行通力合作,共同发起和设立相应的专项基金。

第六条  基金会制订专项基金的《设立程序》。

第七条  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如需长期合作,三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延续)。

第八条  基金会为设立专项基金提供《公益合作意向书》的范本。同时,也提供《公益捐赠协议书》、《公益合作协议书》和《公益资助协议书》的范本,供合作方、捐赠方和受助方参考使用。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募集

第九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募集,首先要坚持捐赠方完全自愿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募集,坚持发展红色文化公益慈善事业的基本方向。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募集,还要坚持“程序严谨、公开透明”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募集,也要坚持“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多途径”的基本形式。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办法,专项基金由基金会秘书处下设的项目管理部进行具体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工作特别制订了《专项基金管理规则》。各专项基金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不违背上述《专项基金管理规则》精神的前提下,为了更有效地开展实际工作,可以对《专项基金管理规则》进行具体的修改或增补有关内容。在该专项基金管委会全体成员签章同意和获得基金会理事会的审批并加盖公章后,该《专项基金管理规则》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专项基金管理规则》和《左权爱国公益基金会章程》。各专项基金的工作人员,在参与基金会工作前,必须先行填写基金会《志愿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志愿工作人员承诺书》。

第十六条  各专项基金每年办公管理费用的支出,不得超过公益活动经费支出的10%。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使用

第十七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使用,首先要坚持“遵从捐赠方意愿”和“遵守专项基金宗旨”这一基本原则。

第十八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使用,更要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这一基本要求。

第十九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使用,也要坚持“善款善用、专款专用”和“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挪作他用”,这一基本承诺。

第二十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使用,还要坚持“广泛性和扶持典型相结合”,这一基本方式。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在募集、管理和使用该专项基金的全过程中,都必须自觉接受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的随时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搪塞和拒绝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在募集、管理和使用该专项基金的全过程中,都必须自觉接受捐赠方和基金会以及有关单位的随时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搪塞和拒绝监督检查。

第七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的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1、完成《公益合作协议书》或《公益合作协议书》到期限的;

2、自正式成立一年半内,没有或者极少开展正常公益活动的;

3、自正式成立一年半内,没有或者极少进行募集资金工作的;

4、违反国家和政府法律法规以及严重违背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终止程序:

1、由该专项基金管委会提出终止申请,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决定终止。

2、基金会理事会根据本章上述的规定,可以决定终止专项基金工作。

3、基金会办公室根据理事会决定终止的专项基金,行文通告各部门。

4、被终止工作的专项基金管委会接到办公室通知后,回函确认终止。

5、被终止工作的专项基金管委会在接到办公室通知后的五日内,向办公室移交所有工作文件和档案,办理有关专项基金终止的手续。

6、基金会办公室封存所有有关该专项基金的文档和材料。

7、基金会财务部结清该专项基金的所有往来账目。

8、上述专项基金终止程序,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基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回应的,基金会有权行文公示,撤销该专项基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在基金会。

第二十六条  本《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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