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2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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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权爱国公益基金会管理办法

左权爱国公益基金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左权爱国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项目的管理,保证基金项目运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左权爱国公益基金会章程》和本基金会项目实施的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项目是经本基金会秘书处批准,符合本基金会宗旨,与红色文化和社会慈善相关的项目。

第三条 在本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根据基金会发展的需要,策划符合红色文化发展需求和社会慈善供需情况,可操作性强的项目。对获本基金会批准实施的项目进行统筹管理,项目由项目组负责实施,并接受主管单位、登记机关、社会媒体和捐赠者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根据本基金会宗旨和发展战略的需要,优先支持下列项目的申请:

  (一)境内外开展红色文化传承相关的项目;

  (二)境内外开展红色文化传承相关项目的公益宣传、募捐活动;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和理事会准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 项目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所申请项目必须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对开展红色文化传承和社会公益具有重要影响和推动作用;

  (二)项目申请应具备承接项目实施所必要的条件,在人员、时间和设备条件上予以保障,并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项目申请具有开展海红色文化传承和社会公益项目的相关经验。

  (四)项目申请具备有效沟通联络的渠道,具有开展募集资金的能力。

第六条 申请者需向本基金会提交以下项目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项目经费预算);

  (三)执行的资质证明、主要经验,项目主要负责人的简历。

第七条 申请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可靠,如提供不真实申请材料将取消申请资格,对不能履行项目实施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批准

第八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各部门负责其管理项目的初审。通过后,报秘书处领导同意,合格项目进入本基金会项目库储备。

第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发展计划和年度资金募集情况,提取储备项目,集体讨论研究,必要时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论证,制定全年项目计划。

第十条 全年项目计划需征求基金会战略决策委员会的意见,重大项目需经理事会表决同意。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秘书处召开年度项目工作会议进行安排和部署,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重大项目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本基金会的重大项目是指:

(一在境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募捐项目;

(二)与战略合作者和公益创投人合作开展的红色文化重大公益项目和社会慈善重大公益项目;

()基金会下设分支机构授权开展的红色文化重大公益项目和社会慈善重大公益项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审:

  (一)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违反了本基金会的有关规定;

  (二)所申请基金项目不符合本基金会的宗旨;

  (三)申请单位不具备资金募集能力;

  (四)申请单位不具备直接执行项目的能力;

  (五)申请经费超出本基金会的资助能力;

  (六)申请单位对以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项目由秘书处各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包括编写项目实施计划与经费预算,定期向本基金会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如实编报项目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等。凡涉及项目计划变更、经费超支等重要情况,需事先书面报本基金会秘书处批准。

第十六条 获本基金会批准实施的项目,申请单位接到项目批复书后15个工作日内与本基金会秘书处签订《项目合同》,逾期不签订者,取消项目承办资格。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后本基金会根据项目金额拨付预付款,承办单位正式开始启动项目,并严格按照项目合同和操作流程实施。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对项目采取扁平化的管理模式,承办单位不得在本基金会项目下设子项目。如变更项目需重新申报。

第五章 项目监督与审计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秘书处对项目业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检查情况进行审议。基金会财务部负责年终配合地方政府民政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基金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答复。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财务制度、项目合同和本规定的项目承办单位和个人,本基金会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缓拨项目经费、停止拨款、中止或撤消资助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将诉诸法律处理。

  (一)弄虚作假,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

  (二)违反协议,未按项目合同、计划进行;

  (三)项目执行不力,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四)利用已审批的项目打着本基金会的名义私自募集资金,避开本基金会的监督与管理;

  (五)在已获审批的项目下私自设立子项目;

  (六)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本基金会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七)其他重要事项变更。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积极配合本基金会监督审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 项目数据库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开展基金会项目的储备、论证和培育工作,进一步优化项目申报、评审和审批程序,本基金会项目资料实行项目库管理:

  (一)项目库分为前期储备项目库、储备项目库、论证项目库、实施项目库;

  (二)注重入库项目质量,入库项目资料应完善、详实;

  (三)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模式,根据申报项目成熟及项目论证进展情况分别进入相应的项目库;

  (四)项目库采取定期集中申报和日常申报相结合的申报形式,实施统一管理。

第七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71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左权爱国公益基金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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